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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

美国签证---根据美国移民法,美国签证种类可分为移民签证和非移民签证。

移民签证:指意图放弃原来居住地与国籍,进入美国永久居留并申请成为美国公民的人。移民签证就是以移民美国定居为目的的一种签证,一般须先向美国移民局提出申请,移民局经过严格的审核,给合格者签发一份“批准文件”,然后,申请人持该文件向美国驻外领事馆申请移民签证。

移民签证:又可以分为亲属类签证、职业类签证和特殊类移民签证。

1、亲属移民: 亲属移民共划分为两类。

1).不受全球移民人数限制的亲属移民,即直系亲属:美国公民的配偶;美国公民的未成年子女(21岁以下);美国公民的父母。这个划归为直系亲属,随到随办。

2). 受全球移民人数限制的亲属移民,按优先顺序划分为四个等级:

① 美国公民的成年子女(21岁以上)及其他们的子女。

② 永久居民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永久居民的成年未婚子女及其他们的子女。

③ 美国公民的已婚子女(不论年龄)及其他们的子女。

④ 年满或超过21岁的美国公民的兄弟姐妹。

2、职业移民: 又称工作移民,它是以某种职业方面的优势为基础,通过赴美工作的方式,移居美国的一种途径。职业移民对于那些不符合亲属移民条件,而又具有某些专长,希望移居美国的人士,无疑是一条重要的道路。根据移民法规定,每年以职业方式移民美国的人数总共为14万个配额,又根据不同的职业和个人具备的条件划分为五大优先类别:

1). 优先劳工

1.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运动方面表现特优,享誉全国或全球的外国人;

2.在特殊学术领域里有三年以上的执教或研究经验,并获国际认可的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员;

3.国际贸易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申请此身份的前三年中,需有一年以上在该公司工作的经验,来美国在同一公司或所属企业继续工作。

2). 具有高等学位的特殊技能专业人士

1.具有高等学位(硕士和硕士以上学位)或“同等学历”(在该专业领域内至少有五年以上的经验);

2.在科学、艺术、商业方面有特殊能力,对美国经济、文化、教育或福利有实质效用。

3). 技术劳工、专业人员和其他劳工

1.指具有学士学位并已从事专业者(如会计师、建筑师和工程师等);

2.技术劳工,指具有二年以上的职业训练或经验者;3.其他劳工,包括非技术劳工。

4). 特殊移民

5). 投资移民

1990年新移民法为期望在美国投资并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创设了这种新的移民种类,为了申请此类移民,外国投资者须投资50万美元在一个新建的美国企业,并直接或间接创造10个新的就业机会。这种投资移民签证从1991年10月1日起生效。

投资指提供资本,包括现金、设备、存货,或其他实质财产,定期存款、政府公债及其他容易变成现金的证券以及货款,都可视为财产。申请人必须创立一个商业性企业,纯粹的房地产投资,买土地或住宅,坐等升值,不符合规定。

投资移民和配偶及子女可先取得有条件居留身份,两年之后如果移民局认定投资人确实履行有关规定,投资人和配偶及子女可成为美国的永久居民。投资者可在投资限定的两年之内的最后一天雇佣10名员工。投资者本人及亲属已取得绿卡之后,如果工作不需要,可不再雇佣员工。投资者必须在两年内维持新企业的经营和雇佣条件,维持企业的生存,以保证2年后仍能保持投资移民义务的履行,否则,仍无法永久居留美国。

新的商业性企业包括下列三种:1.创设一个全新生意;2.收买陷于困境的企业,加以整顿或重组,并保留原有员工;3.买卖已存在的生意,并加以扩充。

3、婚姻移民: 

CR1 美国公民结婚两年之内的配偶,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为CR2

IR1 美国公民结婚满两年的配偶,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为IR2

 美国居住的美国公民只能在其居住地所属地区移民服务中心提交CR/IR申请。

CR1/IR1/为移民签证,入境美国1-3个月内,即可在美国的家中收到移民局寄出的两年条件绿卡(结婚日到入境日不满两年的)或十年绿卡(结婚日到入境日超过两年的)。

美国公民可同时单独为您的孩子(美国公民的继子女)申请CR2/IR2签证,但以下情况不能申请签证,只能等您入藉成为美国公民后,才能由您自己为孩子申请签证:

a. 您与美国公民结婚时,孩子超过18岁。

b. 申请时孩子超过21岁。

K3即CR1/IR1的优先类别,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为K4。

CR1/IR1申请,收到移民局的受理后,即可选择是否同时申请K3。

K3是美国移民局考虑到CR1/IR1申请时间长,为了使夫妻尽快团聚,可以同时申请K3提前到美国团聚。

K3虽然必须先申请CR1/IR1,但K3与CR1/IR1是两个独立的 CASE,分别有各自的处理过程。如果CR1的速度与K3差不多,则CR1与K3合并,直接面签CR1,入境美国拿永久居留,否则可以先在美国驻广州总领事馆面签K3,先到美国与配偶团聚,再选择在美国转身份获得永久居留。

2.1 非移民签证: 主要为“短期” 或“旅游访问”签证, 只允许您在美国做临时短期停留, 虽然”短期”停留的时间可能长达数年。非移民签证的类别主要根据申请人访美的首要目的进行划分。除了极少数例外情况,持非移民签证访美的人员只能在美从事与其签证类别相关的事务。

美国签证分为18类,48种,类别以英文字母排序,从A到R,种则在类字母下以数字排序,为A-1,A-2等,另有两类特别免签加注WB&WT和GB>。18类分别为:

A类——外交人员

A-1. 外国大使、高级长官、外交或领事官员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

A-2. 其他外国政府官员或职员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

A-3. A-1和A-2签证持有者的服务员、仆人或私人助理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

B类——短期访客。

B-1. 短期商务访问

B-2. 短期旅游

C类——过境人员

C-1. 外国人过境

C-2. 往返联合国总部和外国并且有资格的外侨过/转境

C-3. 外国政府官员、家庭成员、服务员、仆人以及私人助理过境

D类——机组人员

D- 乘务员

E类——特别投资商

E-1. 商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E-2. 投资者、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F类——学生

F-1. 进入合法学校全日制学习的学生

F-2. 学生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美国F1签证材料和注意事项: I-20、Admission letter、Study Plan、G/T成绩单原件、中英文成绩单、毕业证、学位证、Resume、PS、打印的自己在美国学习的program的介绍等。如果已经确定了在美的导师,需要打印来未来导师的简历,同时导师出示的support letter以及和这个老师的“套磁”信都可以增加说服力。尽可能提供曾经发表在国际、或国内的科技学术刊物上的论文详细列表,如果有直接的刊物更好。

1、以往的学习、工作经验 :关于这一方面,签证官会问到以前学习的学校、专业,工作的公司名称等,以及相关的一些细节。针对这类问题,申请者只需如实回答,并适时主动的出示证明自己言论的相关文件,比如毕业证、成绩单、辞职信、以前的名片等。选择美国、目标学校、所学专业的原因; 对于这部分问题,申请者要提高警惕。虽然有些申请者有毕业之后在美工作几年或者移民的打算,而这我们重点要回避的。

2、为什么选择美国、目标学校、所学专业的原因: 我们可以从学术氛围、可用资源、教育水平等方面强调美国的优势,尤其可以强调自己的学校在所学专业上的特点。当签证官会问申请者申请了几所学校,分别是什么的时候,一般列举6、7相同档次的及可。如果申请的学校过多或者档次拉开的过大,可能给签证官一个为了到美国读书而申请的原因,从而怀疑我们的留学动机。

3、对所学专利的了解程度: 针对这类问题,我们推荐申请者把学校的地理位置有一个初步的了解。并且了解这个专业的课程设计、毕业流程、自己所学专业或者导师最近的研究课题等。如果设计到一些敏感专业,尽量详细介绍自己即将开展的课题的“非敏感性”,并积极出示相关证明材料,如美国导师写的support letter、导师的简历以及自己在相关领域的论文等。

4、所学专业的就业前景: 不管冷门专业还是热门专业,申请者都要尽量让签证官看到申请者对就业的信心。尤其需要强调所学专业在中国的发展空间,以及潜在的就业方向,可以列举需要此专业人才的大公司、政府部门或者学校的名字。

G类——国际组织人员

G-1. 国际组织的被认可的外国政府成员国的首席代表、成员和家庭成员

G-2. 其他被认可的外国政府成员国的代表

G-3. 国际组织的非被认可的外国政府的非成员国的首席代表、成员和家庭成员

G-4. 国际组织的官员或职员以及家庭成员

G-5. G-1、G-2、G-3和G-4签证持有者的服务员、仆人或私人助理以及家庭成员

H类——特别技能人员

H-1A. 专业护士

H-1B. 从事指定专业职业的短期专业工人

H-2A. 从事短期或季节性的短期农艺工人

H-2B. 从事短期服务或劳动的技术和非技术工人

H-3. 受训者

H-4. H-1、H-2和H-3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I类——记者

I 外国媒体的代表、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J类——访问学者

J-1. 被核准项目的交流访问学者

J-2. J-1交流访问学者的配偶和子女

K类——美籍人员的配偶和子女

K-1. 美国公民的未婚夫(妻)移民美国

K-2. K-1未婚妻的子女

L类——跨国公司人员

L-1A. 赴美国分公司的执行者和管理者

L-1B. 专业知识雇员

L-2. L-1的配偶和子女

M类——特种技能学生及家属

M-1. 学生在假期来美进行短期职业培训签证,这种培训不可以是语言学校,一般为大学

N类——北大西洋组织成员国代表及家属,以及特殊移民人员的家属

N-8. 被指定为特殊移民的外侨子女的父(母)亲

N-9. 被指定为特殊移民的父(母)亲的子女

NATO-1. 北大西洋公约组织成员国的永久首席代表以及家庭成员

NATO-2. 北大西洋公约组织成员国的其他代表以及家庭成员

NATO-3. 北大西洋公约组织成员国的代表的协同官员以及家庭成员

NATO-4. 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其他官员以及家庭成员

NATO-5. 不符合NATO-4条件的,被代表北大西洋公约组织使团雇佣的专家和他们的随从

NATO-6. 在北大西洋公约组织控制下,随从武力进入的工作人员和他们的随从

NATO-7. NATO-1、 NATO-2、 NATO-3